Wednesday, November 28, 2007

置業(4)

置業(4)

date:2007-11-29


除非自己住,我發誓以後不會再買樓收租。

回想當時1999-2000年,我決買第二層樓收租,這個錯 timing,錯投資;失敗!

開始於1999年在股票市場賺了錢,資本急促增加幾十萬;足夠付首期,租金加少少錢便夠供樓,當時計過數按樓息減少,樓價預算不會再下跌。(當時遺估計不到的02年的 911, 03年的“沙士”才是這20年最底位,)

99年尾開始睇樓,2000年1月初決定簽臨時約付掟金即“細掟”。

另一單位在屯門碼頭同樓盆,約500呎全海景,兩房,7字樓;116萬。給了3萬元細掟,一般不需要細掟3萬元,是地產紀提議落多些,為買賣雙方不容易終止此交易,我亦同意。一般交細掟之後10-15日便到律師樓簽必買必賣合約,同一時間要支付樓宇一成金額,為之“大掟”,大掟扣除前已支付細掟款項,即當天$104,400元(如一般正常交易,其他2成以本票在第二次簽正式買賣合約時交律師樓,連同律師費支票,如其他7成要按揭貸款,就要必買必賣和正式合約之間,自己找銀行辦理。);特然時件發生了,由於科網股泡沫爆破,第一股票跌,第二樓價與其信貸亦告跌,本來有實力投資者不成問題,但我不是!因為當時我就在一間和記環球電訊公司互聯網部門工作,部門縮減人手裁員,美其名重組架構,唔抄你,要你自動辭職走人,唔使補一個月月薪。

之前要供一層樓,一份每月供$4000元基金,現在還要供多一層,在沒有穩定工作之下,落大掟前,我一星期內決定放棄買買第二層樓,之前落細掟,現金損失如下:

臨時約掟金:$30,000.-
地產經紀佣金:$11,600.- (樓價1%)
對方地產經紀佣金:$11,600.-(由終止合約一方支付,於臨時合約條款)
買方(自己)律師費:$8,700.-(全數;雖然交易終止)
賣方律師費:$2,000.- (這個灰色地帶,不一定要比)
共:$63,000.-

在半個月損失$63,000.-

這個故事到現在依然記憶悠新,這生都不會忘記,所有交易資料好好保存,作為警戒。

這年尚未算是最差,因為之後的幾年,更艱難日子繼續出現...

檢討錯誤是我性格。

正確做法;當時應把幾十萬,清還第一個物業銀行按拮,減少和清還負債;零負債才是真正資產,走去買另一層樓,是錯的,錯在買咗多一負債給自己。